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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根据中国金属学会章程,绵阳市金属学会会员即为中国金属学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冶金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冶金工作三年以上者;
4、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者;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5、较长时期从事冶金管理工作,并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负责人。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按中国金属学会章程规定的条件,由市学会推荐,中国金属学会直接发展。
(五)团体会员:凡承认学会章程,与学会所属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可以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证书
2.专利证书
3.获奖发明证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七)受到学会的表彰和奖励;
二、单位会员:
(一)有权推选参加学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理事会候选人;
(二)有权派代表参加学会工作会议,对学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优先派员参加学会或专委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惠取得学会或专委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五)受到学会或专委会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支持和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七)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